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85號聲請人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94年10月31日│7,500,000元│CK0000000││││有限公司 王國安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