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剛強 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
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與第三人丁○○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1月30日起至129年1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丁○○、黃剛強於89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詎自99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49,6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雲院恭家 司喜決 99司繼字第59號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9年5月19日、99年5月26日雲院恭非平決99年度司拍字第67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99年5月21日、99年6月10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丁○○,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9年2月4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三塊厝│鹿場│228-7│建│71.00│全部│││0│││││││││││1││││││││││├─┼───┼────┼───┼───┼────────┼─┼──────┼───────┼───────────────┤│0│雲林縣│西螺鎮│三塊厝│鹿場│228-20│建│24.00│全部│││0│││││││││││2││││││││││└─┴───┴────┴───┴───┴────────┴─┴──────┴───────┴───────────────┘┌──────────────────────────────────────────────────────────────┐│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2○○○鎮○○○段│雲林縣西螺鎮鹿│2層加強磚造│一層35.87│102.││全部│││0││鹿場小段228-7│場路169號││二層54.02│13│││││1││地號│││騎樓12.2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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