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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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8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芳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芳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蘇芳誼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因上訴人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其判決正本依刑事訴訟法第56第2項之規定,由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送達後,上訴人於105年1月18日合法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應於105年1月28日屆滿。上訴人於10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5年2月17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