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賴正發 即 賴家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