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 賴清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院酌定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4,420元,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修丕龍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式:(1+12)×10×34元=4,42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僅係預先估算之數額,如更生程序進行後,始發現實支結果有餘額或不足,自應如數退還聲請人或通知聲請人補繳。
二、據聲請人所陳債權之種類俱為信用卡、現金卡,惟未陳明債權之發生原因,據此,請陳明各項債權係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用卡或現金卡,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不得僅陳明為信用卡債務)及申請債務協商前之清償情形。又聲請人另有民間債權人 陳瑞 、債權數額577,700元,亦請說明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及申請債務協商前之清償情形,如有其他民間債權人,請一併陳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四、聲請人戶籍地「基隆市○○區○○街○○巷○○號」現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有電費、水費、瓦斯費、交通費、扶養費等,請具體說明各項支出之數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子女就學證明及每月支出該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到院。
六、聲請人之前2年收入包括「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每學期35,800元」,請提出領有該筆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轉帳影本)。另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之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子賴○○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之子賴○○100、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聲請人及其子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1年1月起至102年7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