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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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甲○○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