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08號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 李瑋珉 即李瑋珉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萬元(本訴6,000,000元+反訴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