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34號原告三貿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信高 被告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被告 陳一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蔡賢德
吳美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2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追加後金額為1,237,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6,280元,尚欠6,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