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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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筱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024公克、0.073公克,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淨重為0.663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徐筱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然被告執行前經通緝,於民國112年6月30日經緝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嗣送觀勒、戒治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相關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通緝書、緝獲筆錄及扣案物品附卷足參。又扣案毒品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21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毒偵卷第35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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