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黃富軒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本件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9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0年1月6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10年2月4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110年1月26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惟現行確定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得另外自行協商、聲請調解或起訴,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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