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41號上訴人即原告藝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仲豪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2941號返還代收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1,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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