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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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邱福生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豐吉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被上訴人 林庭裕 即弘裕工程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