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政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2年12月19日雄檢信峰112執聲他2719字第112910266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政國(下稱受刑人)所受宣告如附表A、B所示之刑,前經定刑後,總計須執行有期徒刑27年10月,此是否存有客觀上罪責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尚非無疑。經受刑人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重新定刑,該署檢察官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辦理,然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19日以雄檢信峰112執聲他2719字第1129102664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惟附表A編號1至3部分,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並已執行完畢,自無庸與附表A編號4、5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倘檢察官未將早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附表A編號1至3部分與附表A編號
4、5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而係待附表B各罪確定後,再與附表A編號4、5部分搭配組合定刑,此應較有利於受刑人。
又附表A編號4所示之罪與附表B編號3、4、5、7、8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犯罪,若實質累加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超過其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故將附表A、B接續執行,恐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之「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另考量受刑人之年齡、符合執行之「三振條款」及防制毒品危害等等情事,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始無違憲法原則及法規範意旨,爰請撤銷高雄地檢署前開執行指揮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檢察官指揮執行所憑裁判,且於其主文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法院。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係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亦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若檢察官否准或拒絕受刑人等前述指揮執行之請求,自應許之聲明異議,資為救濟。而此種情形,因檢察官拒不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致形式上欠缺前述定管轄之「諭知定應執行刑裁判主文之法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目的既在使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且對於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者,既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前述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請求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明異議,完備其救濟程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112年度台聲1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A、B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A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因受刑人另犯之附表A編號4、5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前開附表A編號1至3之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檢察官遂就該5罪另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附表B部分,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2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93號駁回其抗告,受刑人不服提起再抗告,又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748號駁回其再抗告而告確定,現均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執聲他字第2719號及相關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或主張前開附表A編號1至3部分,不應與附表A編號4、5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或主張附表A編號4、5部分,可與附表B部分搭配組合定應執行刑,故而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A、B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惟觀之附表A編號4、5所示2罪,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即附表A編號5,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為102年11月5日),附表B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該附表編號7、8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均為104年5月21日),則依照上開說明,受刑人如認檢察官前開否准定刑聲請之執行指揮不當,自應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始為適法。受刑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陳億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旻萱附表A:(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64號定應執行刑裁
定)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9月8日100年2月15日100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859號、第23495號同左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21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同左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975號同左100年度審訴字第3642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同左10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同左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975號同左100年度審訴字第36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30日同左100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編號1至3曾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業於102年6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編號4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603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40號102年度交訴字第51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6日102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雄高分院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5號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13日103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附表B:(即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3號裁定,亦即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56號定應執行刑裁定)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23日103年0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877號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278號、第5285號、第56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10號103年度訴字第9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日期103年05月06日103年04月25日103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10號103年度訴字第9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5月06日103年05月12日104年04月02日(撤回上訴)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096號(103年度執更字第2889號)(編號1至編號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58號(103年度執更字第2889號)(編號1至編號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03月18日000年00月下旬某日103年04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278號、第5285號、第5636號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278號、第5285號、第5636號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278號、第5285號、第56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4月02日(撤回上訴)104年04月02日(撤回上訴)104年04月02日(撤回上訴)備註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4號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4號臺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4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02月11日103年0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9517號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95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日期104年05月21日104年05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0號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7月01日(撤回上訴)104年07月01日(撤回上訴)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694號(編號7至編號8之罪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694號(編號7至編號8之罪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