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債權人 粘政偉 上列債權人粘政偉因與債務人 林淑卡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粘政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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