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張智賢 王世清 孫郁榛
參加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林佩萱 被告 甘梁愛
甘進財
甘春桃 林竺靜 (訴外人 甘春鳳 之繼承人)
林天培 (訴外人甘春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10年4月8日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1面積欄有關「36.9㎡」之記載,應更正為「36.0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