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許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嘉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5804元整。(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01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580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