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智正受刑人即被告翁彭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智正因受刑人即被告翁彭聲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依本院指定而出具保證金
5萬元後,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停止羈押之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7年刑保字第96號)影本附卷可參,堪先認定。又被告所涉案件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復由聲請人對被告之住居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拘提無著之事實,有上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2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存卷可憑;另聲請人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108年5月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一節,亦有關於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函件及對具保人住所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被告及具保人自上開拘提、通知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認被告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