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自字第14號自訴人 朱清田
朱振華 共同自訴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 律師被告 陳瑞柏 選任辯護人 劉喜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洪瑞君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洪瑞君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簡芳潔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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