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409號聲請人台灣世達志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井 由起子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4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新國際商│台新國際│103年6月13日│473,536元│0000000│││業銀行營業│商業銀行││││││部 張永杰 │營業部││││├──┼─────┼────┼──────┼─────┼────┤│002│台灣世達志│日 商瑞穗 │105年9月5日│500,000元│0000000│││不動產顧問│銀行台北││││││股份有限公│分行││││││ 司金井 由│││││││起子│││││└──┴─────┴────┴──────┴─────┴────┘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