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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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 張治國 被告 石國
劉名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40萬2,24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萬6,008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67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4萬9,407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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