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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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告 陳淑誼 被告 孟昀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及坐落之126地號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本件乃因上開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開法文規定,應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楊振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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