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謝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謝明昌 ││87年5月1日│未記載│1,000,000元│186477││├──┼───────┼─────────┼───────┼───────┼────────┼────────┼──┤│002│謝明昌││87年5月1日│未記載│500,000元│186478││├──┼───────┼─────────┼───────┼───────┼────────┼────────┼──┤│003│謝明昌││87年5月1日│未記載│500,000元│186479││├──┼───────┼─────────┼───────┼───────┼────────┼────────┼──┤│004│謝明昌││87年5月1日│未記載│590,000元│186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