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思貽 債務人 尤宏洲 債務人 黃春蜜
一、債務人尤宏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春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