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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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05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本件聲請附表備註欄均誤載為10月,茲予更正)。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規定,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刑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定執行刑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594號│106年度偵字第26594號│106年度偵字第2659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06號(編號1至5定應│2406號(編號1至5定應│2406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續上表: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09月11日│106年10月6日│105年04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594號│106年度偵字第26594號│106年度偵字第2837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106年度簡字第15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01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106年度易字第4272號│106年度簡字第150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0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06號(編號1至5定應│2406號(編號1至5定應│3875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續上表:
┌──────┬───────────┬───────────┬────────────┐│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08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966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簡字第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簡字第58號││││決├────┼───────────┼───────────┼────────────┤││確定日期│107年03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