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七五八號原告 吳玉崑
謝華軒 被告 郭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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