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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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9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515號聲請人 李東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芳慈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2,000元。㈡ 陳明 提示日為何日。(見票即付之本票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㈢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
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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