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抗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