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頂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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