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 林麗月 被告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