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福選任辯護人黃燕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錦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林建鼎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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