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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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銀元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22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481號(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69號),判處罰金銀元1萬5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