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82號上訴人季橋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上訴人與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8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89,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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