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馮家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28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