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景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景翔因犯如附表所示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景翔因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案件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又如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附卷供參,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行為態樣各別,侵害法益不同,及犯罪時間有相當差距等定應執行刑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生不得易科罰金之結果,本件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載併科罰金部分,因本件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不發生定應執行刑問題,然該併科罰金部分,仍應與主文所示就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莉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王景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傷害│││工具││├────────┼──────────┼──────────┤││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9月。││宣告刑│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3月06日│103年0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臺東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82號│第2295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法院│臺東地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104年度原上訴字第32││事實審││95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6月13日│105年09月30日│├───┼────┼──────────┼──────────┤│││││││法院│臺東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353││判決││295號│號││├────┼──────────┼──────────┤││判決│106年07月06日│106年07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45號│第134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