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劉貞儀
劉田邦
一、債務人劉田邦、劉貞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劉貞儀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劉田邦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4,47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劉貞儀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374,47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田邦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劉田邦、劉│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374477│貞儀│7月01日起│2月17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8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劉田邦、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4477│貞儀│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