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27號、98年度執字第2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1至4業經定執行刑為一年十月在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