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對人 呂政祐 債務人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呂政諺 清算人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清算人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呂政諺債務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秀蘭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8月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張秀蘭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7月31日簽有附條件買賣總合約等文件,並約定於票據到期日按期兌現,若違反約定,無須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等於110年5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債務人等尚積欠本金9,122,9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附條件買賣總合約、票據明細表、支票、退票理由單、票據信用查覆單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1年9月26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大崙大崙104,172.00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