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5號再審原告 張永霖 再審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8,448元,且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