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許議心 被告 林禹辰
林承恩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林禹辰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元、被告林承恩給付原告100萬元、被告黃俊傑給付原告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曾怡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