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儀上列被告王文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前開辯論終結後以103年度蒞追字第4號併辦意旨書就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移送併辦,故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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