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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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 林慧美 兼訴訟代理人 許富勝 被告 卓林訪櫻
卓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
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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