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劉和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素嬅 間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車號:0000-00號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