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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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彭雅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即1,215元,故本件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