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伯聰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伯聰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伯聰(下稱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另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3、4與其他各罪雖分別係得(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其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卷第9至10頁),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從而檢察官依其請求而為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編號1至4及5、6前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4年5月),復審酌附表所示各係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妨害自由、持有刀械傷害、妨害秩序,部分犯罪不法內涵相近暨各罪實施相隔時間等諸般情狀,另被告以書面陳述伊一時失慮、鋌而走險犯罪,目前深感懊悔且在監表現良好、請從輕量刑等語在卷,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編號3、4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編號1至4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5、6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1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109.5.2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10.4.1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10.5.18

2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玖月

108.1.15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111.5.19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

111.8.18

3

持有刀械

有期徒刑貳月

(得易科罰金)

110年1、2月間至110.3.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

112.7.1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

112.7.18

4

傷害

有期徒刑參月

(得易科罰金)

110.2.2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9號

112.8.3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9號

112.10.4

5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5.17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6號

113.6.5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973號

113.10.30

6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玖月

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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