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聲請人 黃琬茹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呂岡陵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向聲請人承諾願意出面處理第三人 游博任 、 游荏評 、 游斯涵 債務,聲請人並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161條、第148條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固提出存證信函及其回執、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797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網路對話資訊、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惟此等資料至多僅得釋明聲請人與第三人游博任、游荏評、游斯涵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暨相對人曾知悉聲請人所提出匯款訊息,尚難認相對人對聲請人有何承擔上開第三人債務之法律行為,則聲請人之請求並未釋明。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其請求權依據,聲請人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