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749號聲請人 羅豐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年月日前清算完結,惟因目前尚有一筆股票持股人名稱、印鑑均不符及證交稅繳納爭議存在,經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審查後,礙於有價證券交易安全之理由不同意逕為更正、核銷或開單補繳,故未能向國稅局申請取得無欠稅之證明,是清算人勢須依國稅局之意見,以因贈與程序有瑕疵,贈與目的不達,且有違課稅公平原則等由,請前持股人即捐贈人撤銷其捐贈行為,回歸由捐贈人負擔,始能結銷該筆爭議。清算人已著手找尋捐贈人並促請其出面理清,延宕迄今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司聲字第2244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10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