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華幸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憲 、 鄭和滄 即 鄭和昌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叁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