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熊芳信
林余金葉陳美藝 謝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軒轅教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㈠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
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揭期日內補繳。
㈡本件聲請人於民事陳報狀內記載相對人之董事長 陳怡魁 已於
民國103年6月10日辭任。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真正之住、居所。㈢按聲請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
代書姓名,由聲請人蓋章或按指印。經查:本件聲請人林余金葉係由第三人 蔡百祥 代書其姓名,惟聲請人林余金葉未在書狀上蓋章或按指印,應予補正。
㈣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公函。
㈤相對人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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