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請人張聲代理人 邱瓊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8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2人×10份=8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倘聲請人無法工作,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是否領有退伍金或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聲請人係於何時退伍?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再敘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及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於前置調解聲請狀載有資產總價值81,137元,惟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財產目錄」,僅記載於板橋文化路郵局有存款245元,請說明差異處。
六、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聲請人係108年4月11日聲請前置調解;請注意起迄期間)。
七、前置調解程序,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已提出債權表,是否更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數額?該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八、請敘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九、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十、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十一、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二、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三、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