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債權人 郭敏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金柱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金柱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更正債務人為陳金柱之繼承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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